Category: 聽演講的心得

我聽《利用『觀光行銷』來吸引觀光客》

  今天是第一天在法政大學上課,上的是「東南亞的觀光管理」(Tourism Management in South East Asia)。一開始上課,老師大概花了十幾分鐘和同學們討論期末旅行的時間。碰巧這週是專題研討,老師邀請了學長助教進行講題為「利用『觀光行銷』來吸引觀光客」(Attract Tourists with “TOURISM MARKETING”)。下面簡單摘要:何謂「觀光行銷」(Tourism Marketing)?觀光,是「旅行」+「休閒」,是一個找快樂的過程;行銷,即市場,即有買方,有賣方,交易的東西可能是商品,可能服務。如此,將「觀光」和「行銷」拼起來,對於「觀光行銷」應該就八九不離十了! 行銷或者市場,從商品開始演變的。一開始,人們生產出多的東西,而後能夠到市場去交換。接著,人們使用各式銷售技巧讓商品順利售出。最後,就是依照顧客要求,量身打造其會購買的商品。行銷學裡頭的4P, 同樣能夠被應用到觀光中,4P就是產品(product)、產地(place)、價格(price)、促銷(promotion)。其中,在觀光行銷中,產品和產品彼此關連,因為當我們在行銷一個產地或地方(place)時,這個地方也就成為產品(product)了。它可以是實體貨品,也可以是服務或想法,這些構成值得親身經歷的體驗,自然就會有人到訪了。例如:到寺廟去,聞到香、燭,就是一種體驗;到瀑布去,體會一種沁涼的快感,絕對是和在家裡洗冷水澡不一樣的。 我們可以這些地方分為幾類:有趣的建築(新加坡的魚尾獅、馬來西亞的雙子星大廈)、歷史古蹟(馬來西亞的麻六甲、柬埔寨的吳哥窟)、文化設施(新加坡的金榴槤國家劇院)、宗教場所(馬來西亞的粉紅清真寺、菲律賓的教堂)、特殊街區(越南的36行)、公共廣場(泰國的皇家田)、散步路線(緬甸的烏本U Bein橋)、自然山河海(越南的下龍灣、汶萊的象鼻猴)、紀念碑(寮國的凱璇門)或交通運輸系統(泰國的嘟嘟車)。另外,在特殊時節的節慶活動,也是可以作為行銷產品的成份。 關於觀光產品的分析,可以分為核心產品、支持性產品、生活性產品。核心產品包括:觀光景觀、文化(和非營利)景觀、歷史遺址(或紀念碑)、娛樂設施、運動設施、購物;支持性產品包括:紀念品和套裝旅遊、餐廳、住宿、交通、其它;生活性產品則包括:街道(人行步道)、非物質遺產、指標、建築、商站、安全、人員、公園和路徑。 觀光客行為的分析來自幾個因素,可由社會性、技術性、經濟性、生態性和政治性等因素來看。這些因素的分析有些以群體、文化圈為單位、有些以國家為單位。 講者先印製投影片給大家,而且泰文和英文常常有參照,所以上起課來不敢說百分之百吸收,但七八成也是沒有問題的。

我聽洪敏秀講《移民與攝影: 以北美華裔照片為例》的演講心得

如果有人問你上面那個是什麼東西?你會回答什麼?那是一張「照片」?那是一個「杯子」?那是一個「有杯子的照片」?剛剛中午的時候,洪敏秀進行了《移民與攝影: 以北美華裔照片為例》的專題演講,我覺得很有意思,和大家分享心得。 照片,既是「照片」,也是裡頭的東西的「再現」。過去,我們透過說書人,進行知識的傳承或傳播,那是聽覺的時代;慢慢演變,印刷術的發明和人們視字率的提高,我們開始透過文字大量地傳播;也透過圖畫或照片來描寫真實的東西。這是一個視覺佔據我們感官的時代,照片有其魔力,更甭提影像了。 照片和圖畫不同在於,照片可以以近乎真實的捕捉把畫面保留下來,而圖畫則包含了更多創作者本身的想法、技術等屬於個人的資產。由於照片的近乎真實,所以當它有詮釋空間的時候,也就更容易說服別人。我們不會在填個人資料時,使用漫畫的頭像作為大頭像;如果老師的個人檔案網頁出現的頭像不是本人照片,會讓人覺得這個老師很難搞。照片就是有這樣的魔力。 照相技術的發明,曾經被用來記錄原住民的生活,也被用來丈量山川。從這個地方看來,權力或國家似乎也透過照片來介入許多領域。而我們也可以發現照片從一開始「記錄」的作用,也被作用於「對抗」。有人說攝影可以記錄,它也可以是武器,用來掀發不為人知的秘密。 但是,照片越拍越多,若沒有好好整理就只是一堆亂七八糟的東西。我們要把這些亂七八糟的東西(或資訊)變成知識怎麼辦?資訊和知識的差別在於有整理和沒整理,可是要怎麼整理?「分類」是個好方法。我們花很多時間在找尋適當的分類,許多照片可能可以被分到很多個分類;我們也常常在創造分類,有些照片之多,足以另起一個分類。這好像是科際整合,一個學科裡頭的知識或詞彙無法滿足一個現象的詮釋時,使用另一個學科的知識似乎就能夠解決原先現象的問題了。 每次我在為部落格文章下標籤時,也面臨類似的問題,常常想要新增標籤,但是這就代表先前所建立的標籤系統(知識體系)是不足的,有一種自己在否定自己的感覺。如果新增了某個標籤,但後續又沒有適合該標籤的文章的話,那這樣的文章就不足以以標籤來標註之。還好,我們現在有搜尋引擎,我想將資訊整理成知識的目標在於快速地檢索,既然有了搜尋引擎了,就靠搜尋引擎來找資訊或知識唄!

我上《正義:好公民》心得

亞理斯多德說:「『正義』是人們應得的事物。」而如何在不同的領域上,合理地事物分給人們?笛子分給能夠把笛子演奏地更好的的人。因為他可以發揮笛子最好的功能,同時也成為肯定這個人的榮耀,作為獎賞。 那麼關於「政治」這個領域,應該分配些什麼東西?分配給怎麼樣的人? 首先,我們應該先討論「政治」的目的是什麼?根據亞里斯多德的說法,亞里斯多德認為政治是為了形塑公民、培育公民品德,實現美好的人生。於此,分配的事物,就會是「權位」和「榮譽」。能對政治有貢獻越多的人,就能夠分配到較多的「權位」和「榮譽」。 我們是否必須要參與政治,才能獲得美好人生?亞里斯多德又說,人類要生活在城邦、生活在政治下,才能發揮天賦,「語言」的天賦。人類不是自給自足的。公民們可以聚在一起討論什麼是善、什麼是惡?什麼是正確、什麼是錯誤?透過在城邦與人們的互動、實踐,美德就能夠更增進。就像吹笛子、說笑話、作菜一樣,一邊作一邊學,越作越好,然後能熟能生巧。

我上《正義:關於平權運動的爭議》心得

有時候,你會聽到在台灣的非原住民族群,抱怨原住民在入學的時候,有加分或保障名額。因此可能有獲取入學資格的原住民更好的成績,卻無法進入學校的非原住民感到不公平。美國白人和非洲裔、墨西哥裔美人等少數民族也有類似的情況。 關於這些政策,大致可以分為三種論述: 一、彌補論(corrective):因為這彌補機會教育的不平等。 二、補償論(compensatory):這是為了過去不正義的歷史補償。(當然,你可以會爭論,自己和過去歷史無關,為啥我要為過去負起責任?) 三、多樣性(diversity):(A)為了讓學生體驗不同文化的教育;(B)為了廣泛的社會而服務。 入學資格應該被視為「道德應得」或「合理期待」?而關於「分配的正義」,和收入無關,和「機會」有關。 現代的政治哲學和早期亞里斯多德時候的政治哲學,關於正義,有個最大的區別在於是否能將道德擺在一旁? 亞里斯多德認為「正義」指的就是人們應得的東西,根據其美德,找到其合適的社會角色。同樣的人就要有同樣的分配。那麼,怎樣是同樣的人?這取決於怎樣是同樣的分配、分配什麼東西?例如:分配長笛,應該分配給誰?亞里斯多德認為,要分給吹最好的人。理由不是要他吹出美妙的音樂,而是因為長笛存在的目的就是要被完美的演奏。這是「目的論」(telos,teleological reasoinging, “the goal, the end”)地推論。這是認識大自然的方式。 威尼小熊就是用這樣的方式去認知蜂蜜是為他而存在的。

我上《正義:何謂公平的立足點?》心得

羅斯(Rawls)認為「分配的正義」的立論有以下兩點:一、人們都不願意冒著成為少數,成為被壓迫的那一群。因此,我們都不會願意用我們的基本權利,例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去交換經濟權利。二、差異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公平是隨機(orbitary)的,我們無法知道自己會在有錢或沒錢的家庭,健康或不健康的人生。因此,提出差異原則,重點在於考慮弱勢者是否能夠獲利。 這此進程可以分解如下: 一、從世襲解放(libertarian)→自由市場(free market system) 因為這只對出生在好家庭的人有利 二、從實力導向(meritocractic)→機會公平的體系(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這仍只對最後取得勝利的人有利 三、勝利(egalitarian)→羅斯的差異原則(Rawls’s difference priciple) 在仍有差異的結果下,進行正義的分配,因較好運的人有義務提升弱勢者的生活。 反對羅斯的差異原則的,有以下理由: 一、社會進步的誘因怎麼辦?稅收,應該是在評估誘因後才執行。這是考量底層人民的誘因。社會中的贏家,利用天賦幫助弱勢者。同時,是不會危及弱勢的誘因。 二、那工作努力的人怎麼辦?這是應得的嗎?努力和獲得有關嗎?和努力無關,和貢獻有關。一個強壯的工人和一個弱小的工人蓋出想同高度的牆,強壯的工人只要三個小時,弱小的工人卻要三天。這和努力有關?還是和貢獻有關? 三、自我擁有的原則?我們是否擁有自己時,我們可捍衛權利?羅斯反過來質疑我們是否擁有自己。 羅斯的「道德應得」和「合理期待」也是個令人注意的。「道德應得」指得是有技巧、能力的獲利,例如紅襪隊打贏球賽;「合理期待」則是透過機率,例如樂透獲得的利益。必須拿來進行「正義的分配」的是那些屬於合理期待的部份。同時,我們之所以能夠獲利,也是因為我們生活在一個珍視我們的才能的社會。我們所擁有的才能正好是社會所需要的。儘管你很會打官司、訴訟,但你若生活在狩獵的社會,那恐怕你也不會有重大的獲利。

我上《正義:謊言》心得

責任(duty)和自主(autonomy)看似背道而馳,康德如何將這兩個概念連結?康德認為,以責任之名去執行的行動才算是自主的,因為這不是外界強加給你的,是你自己給自己的。我遵守我自己給自己定下的規則。那麼,這個我自己給自己定下的規則,和張三、李四給自己定下的規則一樣嗎?康德認為,道德具有普遍性,超越個人差異,來自於「理性」,而「理性」主導「意志」,使人們選擇一樣的道德,這就是「定言命令」(這個很複雜,見僱傭槍手)。道德不是經驗主義,不是科學能決定。科學無法得出道德事實。 康德的書中有個著名的例子:「門口的謀殺者」。殺手要殺你的朋友,你的朋友正躲在你的家裡,現在殺手到你家門口了,問你:「你的朋友在家嗎?」如果你因為害怕你的朋友被殺而說謊,你考慮了後果,那麼你就成了結果論者或功利主利了,這就不符合康德所說的「道德」了。 為了滿足康德的「道德」,我們對此一故事中產生的糾結在於「完全的謊言」或「誤導的真相(evasion)」。「完全的謊言」是絕對不滿足康德的道德的,但它可以救了你的朋友;但「誤導的真相」是否滿足康德的道德呢?我的動機是「說實話」,所以我謹慎地措詞,至於會不會被誤導就不是自己能夠控制的了。這個「誤導的真相」又和「善意的謊言」不一樣。對康德而言,善意的謊言是有目的的。 接著,是「契約」。 正義的法律產生於社會契約,但這社會契約並非真實存在,也沒有每個人聚在一起討論。在康德看來,不是每個人都加入討論就是一個「正義」的社會契約,因為不同的人代表著價值觀、利益…等。那麼,社會契約如何正義? 約翰羅斯(John Rawls)有正義論,提出了「正義」的原則,正好可以支應康德。每個人有不可可侵犯的權利,不被社會福利所凌架的權利。正義的原則透過「無知的面紗」(veil of ignorence)在每個人都不清楚彼此具體生活方式的情況下,地位平等的情況下,就有可能實現正義的社會契約了。 虛擬的「社會契約」和真實的「實際契約」,何者具有道德力量?憲法這個真實的「實際契約」,曾經同意奴隸制,你說這是正義嗎? 彼此都同意的「契約」是否就滿足正義?契約是自願性,彼此同意的,也就是它是「自主」的。而且,它是「互惠互利」的。因此「契約」得道德力量來自於「自主」和「互惠互利」,基於「同意」和「受益」的。 「契約」對於道德的束縛似乎有很強的力量。思考以下問題:兩人結婚之後,你的另一半違犯或沒有達成契約。情況一:你的另一半,在結婚二十年之後,和第三者有一腿;情況二:你的另一半,在新婚蜜月的時候,無法滿足你的需求。你對契約該如何處理? 各方勢力不均、互惠理念無法實現、各方知識有落差時,契約就會遇到類似上面的問題。只有在自律且「互惠不受外界影響」下的假想的社會契約,就能夠創造平等,實現正義。

我上《正義:小心你的動機》心得

康德反對功利主義, 康德認為每個人都有絕對性的任務,必須尊重別人,尊重別人作為一個理性的個體。因為作為個體,都有一定的尊嚴,我們要尊重每一個人,個人之所以受尊重不是因為我們能夠支配自己,而是我們都是理性的存在。邊沁認為主宰我們的來源是痛苦和快樂,但康德認為理性的個體,人類,是自主的、理性的,這也是人和動物不同的地方。 康德對「自由」的說法令人深思。我們追求享樂而逃避痛苦,這並不是真自由,這是我們被慾望和衝動所奴隸的結果。而「自由」而精準地講,是叫「自主」。能夠自主地作任何事,而不是受制於慾望或偏好,才是真正的自由。 行動的動機決定了你的道德價值。康德用一個商店老闆的例子說明:老闆可以在找錢的時候,決定少找錢或找正確的錢。當一個老闆決定找正確的錢的時候,你去詢問其動機。如果他說因為如果這個不好的名聲傳出去了,可能大家都不來光顧我的店了。就康德而言,這個老闆找正確的錢,並沒有道德價值。因為他並非出於責任地找出正確的數目,而是為了更長遠的私利。 為了了解康德關於透過理性所建立的道德標準,我們可以透過幾組二元對立的項目來理解道德和非道德之間的差異: 一、關於道德、關於動機:基於責任(duty)ft基於偏好(incline) 二、關於自由、關於意志:自主、自律(autonomy)ft他律(heteromy) 三、形上學:定言令式(kategorischer imperativ)ft假言令式(hypothetischer imperativ) 定言令式和假言令式非常讓人混淆。「令式」指的是理性命令的方程式。行為如果出自於理性的,無任何目的,就是「定言令式」;但若行為是實現目的的手段,則是「假言定式」。定言令式指的是無條件的絕對命令,而假言令式則是帶有條件的命令。其中,定言令式出自於理性、責任,不是出自於偏好或他律。

我上《正義:僱傭槍手》心得

如何限制政府的權力?在《正義:這是我的土地》裡,關於財產權、關於徵稅的課程裡,我們知道,這必須是在合法、不專制的政府透過程序來徵稅。那麼生命權或徵兵又是怎麼樣的呢? 為了進入社會,我們必須承擔責任。現在政府需要人去打仗,你會冒著生命危險,這悠關你的生命權。政府有權徵兵嗎?根據洛克的說法:一個中士可以叫一個小兵上場去打仗,甚至可以殺了一個不服從命令的兵。但這都是在中士不專制的前提下,所以不專制是很重要的一個前提。 美國內戰時期,關於政府招募兵,美國有以下思考策略: 一、增加工資和福利,以吸引人參軍 二、強制徵兵(透過抽籤) 三、外包,透過傭兵去打仗 後來美國採用了(一)和(二)混合的方式,也就是先以抽籤,強制徵兵,如果你不想當兵,你可以僱人為你去打戰。 這引發了一些質疑: 一、這可隱含了「強迫」的因素,因為市場產生不公平的兵役分配,使有錢的人不在乎花錢僱傭一個沒有錢的人去當兵。 二、打仗是關乎愛國精神、公民義務,不該由市場機制分配,哪怕是外包傭兵。 這些質疑讓我們再思考,究竟是什麼樣不平等的因素或環境權,使人出賣自己的生命權?為國家打仗的公民義務其來有自?從哪裡來? 我們再來看看男人的精子和女人的卵子。精子和卵子是否能夠買賣 捐卵者,加條件, 5萬美金 一個加州的精子銀行,它的精子不凡 cryobank 金髮、酒窩、褐眼 精卵可以買賣嗎?一個案例引人思考。一個女性和一個不孕的夫婦簽下合約,願意用自己的卵子和不孕夫婦的老公的精子受孕,在生下小孩子之後,將小孩子給予這對夫婦,然後得到酬勞。結果這位在女性生下小孩之後反悔了,告上法院。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如何裁決?你認為這個合約是否有義務屢行? 法院最後判決,這個女性不需要屢行合約,而且可以保有小孩。主要原因有兩個: 一、雖然這個合約是在兩造同意的情況下簽署的,但仍有瑕疵。因為這女性沒有意識到,在懷孕的過程中,她會如何對這個生命體產生愛戀。這是「不知情」的同意(tained consent)。 二、從女性剝奪小孩子的行為是沒有人性的。 我們總是認為「同意」在權利的妥協過程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但是在洛克的「同意」中,有兩個情況下,「同意」是不成立的。在受壓迫的情況下和不知情的情況下,「同意」都是不成立的。

我上《正義:這是我的土地》心得

洛克的天賦人權是耳熟能詳的論述,但這是國中或高中時,讀西方歷史背下來的句子。一般人大概很少有機會去詳實地認識它。我把哈佛大學的開放課程《正義:這是屬於我的土地》的心得筆記分享如下,這一集是關於洛克的自然權利和同意說: 在還沒有政府之前,人們都處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自然而然地就擁有財產權、生命權、自由權,這是上帝(God,或譯作「上天」以避免落入爭論上帝是否存在的問題。)所賦予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法讓渡或放棄這些權利。其中,財產權是洛克最有創意的發想,任何自然物只要經過人類的加工,投入自己的勞力,就能使之成為私有財產。長在樹上的果子,只要摘下來了,就是屬於自己的財產;獵動物、打魚,一以視之。那麼,經過人力勞動後,使「土地」有了馬鈴薯或者讓土地更肥沃,是不是土地就屬於個人呢?洛克有個但書,這必須是在土地有「足夠多、足夠好」,並能滿足所有人的條件下,才成立。 在自然狀態下,有套「自然法」。自然狀態下,沒有法官、沒有警察,每個人都是執法者。如果有人偷了你的財產,你可能會去殺害他、懲罰他,就像你去殺了一頭獅子或小蟲一樣。於此,你擁有財產權、生命權、自由權,但你卻不是安心地享有這些權利的。於是,你「同意」進入社會,讓多數人建立政府。即便多數人,也無法侵犯少數人的權利,這樣就符合洛克所說的「合法政府」。合法政府必須尊重每個人的生命權、財產權、自由權,然而何謂「尊重每個人的生命權、財產權、自由權」卻是也由政府規定。顯然政府是萬能、專制的。洛克對此又有但書了,政府無法對特定人進行執法,換句話說不能只對比爾蓋茲徵稅。所有動作如徵稅或徵兵都必須透過明文規定或正當程序。 從「天賦人權」出發,洛克和「自由主義」站在一起」。然而,除了「擁有」權利外,權利不可剝奪,也不能「放棄」;此外,來多數人而到底有多大的權力來決定少數人的權利?若經過程序如投票或立法,是否意謂著絕對的權力?所有侵犯的動作,透過「程序」後,就不再稱為侵犯了?

我上《正義:給生命標價》心得

何謂功利主義?算單地說,其道德的最高準則是最大化公共福利或稱集體幸福感。這個集體就是社會所有成員的集合的共同體(community)。計算利益或幸福感時,則是將「利益減去成本」或「幸福減去痛苦」。於是我們有個「成本效益分析」。 成本效益分析多數時候是有意義的,但面對生命時它將會受到的質疑。幾個成本效益分析的例子: 焑草公司對捷克販售菸品的說帖: 成本:菸癮者的醫療支出 效益:菸品稅收、省下菸癮者早逝的老年住屋、省下菸癮者早逝的老年金、省下菸癮者老年的醫療費用 福特汽車因為將油箱置於後座,容易在追撞時釀成大禍的辯駁: 成本:安全板 效益:標價後的人命 「成本效益分析」讓人質疑的是人命到底能不能用金錢衡量?即便人命可以用金錢衡量,那是否意味著,少數人就必須為多數人而犧牲?再一個例子: 古羅馬時代,會將一個基督徒丟到競技場,讓群眾享受其被獅子吞下去的快感。 成本:一個基督徒的生命 效益:所有觀眾的快感 邊沁的功利主會受到以下批評: 一、是否尊重少數的的權利?只為最多數人求利益? 二、加總利益、快樂都可以用金錢計算嗎? (1)是否有個統一計價的標準? (2)只有快樂和痛苦的差別?快樂有高低級嗎? 針對以上的質疑,密爾(John Stuart Mill)將邊沁的功利主義再人性化。他仍堅持功利是道德的唯一標準,但他加入了快樂是有高級和低級的差別,而只要你體驗過兩者,你自然會選擇那個屬於高級的快樂,你會欣賞、偏好那個高級的快樂。能夠讓人深入地思考的就是高級的快樂,這可能需要透過培養、教育。 密爾在其著作內提到: It is better to be a human being dissatisfied than a pig satisfied; better to be Socrates dissatisfied than a fool satisfied. 此外,也強調所有人的權利都必須公允、正義地考慮。換句話說,犧牲少數人的利益,就不算是密爾的功利主義,因為這並沒有考量到所有人的權利。 於此,問題在於何謂「權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