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我上《正義:好公民》心得

亞理斯多德說:「『正義』是人們應得的事物。」而如何在不同的領域上,合理地事物分給人們?笛子分給能夠把笛子演奏地更好的的人。因為他可以發揮笛子最好的功能,同時也成為肯定這個人的榮耀,作為獎賞。 那麼關於「政治」這個領域,應該分配些什麼東西?分配給怎麼樣的人? 首先,我們應該先討論「政治」的目的是什麼?根據亞里斯多德的說法,亞里斯多德認為政治是為了形塑公民、培育公民品德,實現美好的人生。於此,分配的事物,就會是「權位」和「榮譽」。能對政治有貢獻越多的人,就能夠分配到較多的「權位」和「榮譽」。 我們是否必須要參與政治,才能獲得美好人生?亞里斯多德又說,人類要生活在城邦、生活在政治下,才能發揮天賦,「語言」的天賦。人類不是自給自足的。公民們可以聚在一起討論什麼是善、什麼是惡?什麼是正確、什麼是錯誤?透過在城邦與人們的互動、實踐,美德就能夠更增進。就像吹笛子、說笑話、作菜一樣,一邊作一邊學,越作越好,然後能熟能生巧。

我上《正義:關於平權運動的爭議》心得

有時候,你會聽到在台灣的非原住民族群,抱怨原住民在入學的時候,有加分或保障名額。因此可能有獲取入學資格的原住民更好的成績,卻無法進入學校的非原住民感到不公平。美國白人和非洲裔、墨西哥裔美人等少數民族也有類似的情況。 關於這些政策,大致可以分為三種論述: 一、彌補論(corrective):因為這彌補機會教育的不平等。 二、補償論(compensatory):這是為了過去不正義的歷史補償。(當然,你可以會爭論,自己和過去歷史無關,為啥我要為過去負起責任?) 三、多樣性(diversity):(A)為了讓學生體驗不同文化的教育;(B)為了廣泛的社會而服務。 入學資格應該被視為「道德應得」或「合理期待」?而關於「分配的正義」,和收入無關,和「機會」有關。 現代的政治哲學和早期亞里斯多德時候的政治哲學,關於正義,有個最大的區別在於是否能將道德擺在一旁? 亞里斯多德認為「正義」指的就是人們應得的東西,根據其美德,找到其合適的社會角色。同樣的人就要有同樣的分配。那麼,怎樣是同樣的人?這取決於怎樣是同樣的分配、分配什麼東西?例如:分配長笛,應該分配給誰?亞里斯多德認為,要分給吹最好的人。理由不是要他吹出美妙的音樂,而是因為長笛存在的目的就是要被完美的演奏。這是「目的論」(telos,teleological reasoinging, “the goal, the end”)地推論。這是認識大自然的方式。 威尼小熊就是用這樣的方式去認知蜂蜜是為他而存在的。

我上《正義:何謂公平的立足點?》心得

羅斯(Rawls)認為「分配的正義」的立論有以下兩點:一、人們都不願意冒著成為少數,成為被壓迫的那一群。因此,我們都不會願意用我們的基本權利,例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去交換經濟權利。二、差異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公平是隨機(orbitary)的,我們無法知道自己會在有錢或沒錢的家庭,健康或不健康的人生。因此,提出差異原則,重點在於考慮弱勢者是否能夠獲利。 這此進程可以分解如下: 一、從世襲解放(libertarian)→自由市場(free market system) 因為這只對出生在好家庭的人有利 二、從實力導向(meritocractic)→機會公平的體系(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這仍只對最後取得勝利的人有利 三、勝利(egalitarian)→羅斯的差異原則(Rawls’s difference priciple) 在仍有差異的結果下,進行正義的分配,因較好運的人有義務提升弱勢者的生活。 反對羅斯的差異原則的,有以下理由: 一、社會進步的誘因怎麼辦?稅收,應該是在評估誘因後才執行。這是考量底層人民的誘因。社會中的贏家,利用天賦幫助弱勢者。同時,是不會危及弱勢的誘因。 二、那工作努力的人怎麼辦?這是應得的嗎?努力和獲得有關嗎?和努力無關,和貢獻有關。一個強壯的工人和一個弱小的工人蓋出想同高度的牆,強壯的工人只要三個小時,弱小的工人卻要三天。這和努力有關?還是和貢獻有關? 三、自我擁有的原則?我們是否擁有自己時,我們可捍衛權利?羅斯反過來質疑我們是否擁有自己。 羅斯的「道德應得」和「合理期待」也是個令人注意的。「道德應得」指得是有技巧、能力的獲利,例如紅襪隊打贏球賽;「合理期待」則是透過機率,例如樂透獲得的利益。必須拿來進行「正義的分配」的是那些屬於合理期待的部份。同時,我們之所以能夠獲利,也是因為我們生活在一個珍視我們的才能的社會。我們所擁有的才能正好是社會所需要的。儘管你很會打官司、訴訟,但你若生活在狩獵的社會,那恐怕你也不會有重大的獲利。

我上《正義:謊言》心得

責任(duty)和自主(autonomy)看似背道而馳,康德如何將這兩個概念連結?康德認為,以責任之名去執行的行動才算是自主的,因為這不是外界強加給你的,是你自己給自己的。我遵守我自己給自己定下的規則。那麼,這個我自己給自己定下的規則,和張三、李四給自己定下的規則一樣嗎?康德認為,道德具有普遍性,超越個人差異,來自於「理性」,而「理性」主導「意志」,使人們選擇一樣的道德,這就是「定言命令」(這個很複雜,見僱傭槍手)。道德不是經驗主義,不是科學能決定。科學無法得出道德事實。 康德的書中有個著名的例子:「門口的謀殺者」。殺手要殺你的朋友,你的朋友正躲在你的家裡,現在殺手到你家門口了,問你:「你的朋友在家嗎?」如果你因為害怕你的朋友被殺而說謊,你考慮了後果,那麼你就成了結果論者或功利主利了,這就不符合康德所說的「道德」了。 為了滿足康德的「道德」,我們對此一故事中產生的糾結在於「完全的謊言」或「誤導的真相(evasion)」。「完全的謊言」是絕對不滿足康德的道德的,但它可以救了你的朋友;但「誤導的真相」是否滿足康德的道德呢?我的動機是「說實話」,所以我謹慎地措詞,至於會不會被誤導就不是自己能夠控制的了。這個「誤導的真相」又和「善意的謊言」不一樣。對康德而言,善意的謊言是有目的的。 接著,是「契約」。 正義的法律產生於社會契約,但這社會契約並非真實存在,也沒有每個人聚在一起討論。在康德看來,不是每個人都加入討論就是一個「正義」的社會契約,因為不同的人代表著價值觀、利益…等。那麼,社會契約如何正義? 約翰羅斯(John Rawls)有正義論,提出了「正義」的原則,正好可以支應康德。每個人有不可可侵犯的權利,不被社會福利所凌架的權利。正義的原則透過「無知的面紗」(veil of ignorence)在每個人都不清楚彼此具體生活方式的情況下,地位平等的情況下,就有可能實現正義的社會契約了。 虛擬的「社會契約」和真實的「實際契約」,何者具有道德力量?憲法這個真實的「實際契約」,曾經同意奴隸制,你說這是正義嗎? 彼此都同意的「契約」是否就滿足正義?契約是自願性,彼此同意的,也就是它是「自主」的。而且,它是「互惠互利」的。因此「契約」得道德力量來自於「自主」和「互惠互利」,基於「同意」和「受益」的。 「契約」對於道德的束縛似乎有很強的力量。思考以下問題:兩人結婚之後,你的另一半違犯或沒有達成契約。情況一:你的另一半,在結婚二十年之後,和第三者有一腿;情況二:你的另一半,在新婚蜜月的時候,無法滿足你的需求。你對契約該如何處理? 各方勢力不均、互惠理念無法實現、各方知識有落差時,契約就會遇到類似上面的問題。只有在自律且「互惠不受外界影響」下的假想的社會契約,就能夠創造平等,實現正義。

我上《正義:小心你的動機》心得

康德反對功利主義, 康德認為每個人都有絕對性的任務,必須尊重別人,尊重別人作為一個理性的個體。因為作為個體,都有一定的尊嚴,我們要尊重每一個人,個人之所以受尊重不是因為我們能夠支配自己,而是我們都是理性的存在。邊沁認為主宰我們的來源是痛苦和快樂,但康德認為理性的個體,人類,是自主的、理性的,這也是人和動物不同的地方。 康德對「自由」的說法令人深思。我們追求享樂而逃避痛苦,這並不是真自由,這是我們被慾望和衝動所奴隸的結果。而「自由」而精準地講,是叫「自主」。能夠自主地作任何事,而不是受制於慾望或偏好,才是真正的自由。 行動的動機決定了你的道德價值。康德用一個商店老闆的例子說明:老闆可以在找錢的時候,決定少找錢或找正確的錢。當一個老闆決定找正確的錢的時候,你去詢問其動機。如果他說因為如果這個不好的名聲傳出去了,可能大家都不來光顧我的店了。就康德而言,這個老闆找正確的錢,並沒有道德價值。因為他並非出於責任地找出正確的數目,而是為了更長遠的私利。 為了了解康德關於透過理性所建立的道德標準,我們可以透過幾組二元對立的項目來理解道德和非道德之間的差異: 一、關於道德、關於動機:基於責任(duty)ft基於偏好(incline) 二、關於自由、關於意志:自主、自律(autonomy)ft他律(heteromy) 三、形上學:定言令式(kategorischer imperativ)ft假言令式(hypothetischer imperativ) 定言令式和假言令式非常讓人混淆。「令式」指的是理性命令的方程式。行為如果出自於理性的,無任何目的,就是「定言令式」;但若行為是實現目的的手段,則是「假言定式」。定言令式指的是無條件的絕對命令,而假言令式則是帶有條件的命令。其中,定言令式出自於理性、責任,不是出自於偏好或他律。

我上《正義:僱傭槍手》心得

如何限制政府的權力?在《正義:這是我的土地》裡,關於財產權、關於徵稅的課程裡,我們知道,這必須是在合法、不專制的政府透過程序來徵稅。那麼生命權或徵兵又是怎麼樣的呢? 為了進入社會,我們必須承擔責任。現在政府需要人去打仗,你會冒著生命危險,這悠關你的生命權。政府有權徵兵嗎?根據洛克的說法:一個中士可以叫一個小兵上場去打仗,甚至可以殺了一個不服從命令的兵。但這都是在中士不專制的前提下,所以不專制是很重要的一個前提。 美國內戰時期,關於政府招募兵,美國有以下思考策略: 一、增加工資和福利,以吸引人參軍 二、強制徵兵(透過抽籤) 三、外包,透過傭兵去打仗 後來美國採用了(一)和(二)混合的方式,也就是先以抽籤,強制徵兵,如果你不想當兵,你可以僱人為你去打戰。 這引發了一些質疑: 一、這可隱含了「強迫」的因素,因為市場產生不公平的兵役分配,使有錢的人不在乎花錢僱傭一個沒有錢的人去當兵。 二、打仗是關乎愛國精神、公民義務,不該由市場機制分配,哪怕是外包傭兵。 這些質疑讓我們再思考,究竟是什麼樣不平等的因素或環境權,使人出賣自己的生命權?為國家打仗的公民義務其來有自?從哪裡來? 我們再來看看男人的精子和女人的卵子。精子和卵子是否能夠買賣 捐卵者,加條件, 5萬美金 一個加州的精子銀行,它的精子不凡 cryobank 金髮、酒窩、褐眼 精卵可以買賣嗎?一個案例引人思考。一個女性和一個不孕的夫婦簽下合約,願意用自己的卵子和不孕夫婦的老公的精子受孕,在生下小孩子之後,將小孩子給予這對夫婦,然後得到酬勞。結果這位在女性生下小孩之後反悔了,告上法院。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如何裁決?你認為這個合約是否有義務屢行? 法院最後判決,這個女性不需要屢行合約,而且可以保有小孩。主要原因有兩個: 一、雖然這個合約是在兩造同意的情況下簽署的,但仍有瑕疵。因為這女性沒有意識到,在懷孕的過程中,她會如何對這個生命體產生愛戀。這是「不知情」的同意(tained consent)。 二、從女性剝奪小孩子的行為是沒有人性的。 我們總是認為「同意」在權利的妥協過程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但是在洛克的「同意」中,有兩個情況下,「同意」是不成立的。在受壓迫的情況下和不知情的情況下,「同意」都是不成立的。

我上《正義:這是我的土地》心得

洛克的天賦人權是耳熟能詳的論述,但這是國中或高中時,讀西方歷史背下來的句子。一般人大概很少有機會去詳實地認識它。我把哈佛大學的開放課程《正義:這是屬於我的土地》的心得筆記分享如下,這一集是關於洛克的自然權利和同意說: 在還沒有政府之前,人們都處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自然而然地就擁有財產權、生命權、自由權,這是上帝(God,或譯作「上天」以避免落入爭論上帝是否存在的問題。)所賦予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法讓渡或放棄這些權利。其中,財產權是洛克最有創意的發想,任何自然物只要經過人類的加工,投入自己的勞力,就能使之成為私有財產。長在樹上的果子,只要摘下來了,就是屬於自己的財產;獵動物、打魚,一以視之。那麼,經過人力勞動後,使「土地」有了馬鈴薯或者讓土地更肥沃,是不是土地就屬於個人呢?洛克有個但書,這必須是在土地有「足夠多、足夠好」,並能滿足所有人的條件下,才成立。 在自然狀態下,有套「自然法」。自然狀態下,沒有法官、沒有警察,每個人都是執法者。如果有人偷了你的財產,你可能會去殺害他、懲罰他,就像你去殺了一頭獅子或小蟲一樣。於此,你擁有財產權、生命權、自由權,但你卻不是安心地享有這些權利的。於是,你「同意」進入社會,讓多數人建立政府。即便多數人,也無法侵犯少數人的權利,這樣就符合洛克所說的「合法政府」。合法政府必須尊重每個人的生命權、財產權、自由權,然而何謂「尊重每個人的生命權、財產權、自由權」卻是也由政府規定。顯然政府是萬能、專制的。洛克對此又有但書了,政府無法對特定人進行執法,換句話說不能只對比爾蓋茲徵稅。所有動作如徵稅或徵兵都必須透過明文規定或正當程序。 從「天賦人權」出發,洛克和「自由主義」站在一起」。然而,除了「擁有」權利外,權利不可剝奪,也不能「放棄」;此外,來多數人而到底有多大的權力來決定少數人的權利?若經過程序如投票或立法,是否意謂著絕對的權力?所有侵犯的動作,透過「程序」後,就不再稱為侵犯了?

我上《正義:給生命標價》心得

何謂功利主義?算單地說,其道德的最高準則是最大化公共福利或稱集體幸福感。這個集體就是社會所有成員的集合的共同體(community)。計算利益或幸福感時,則是將「利益減去成本」或「幸福減去痛苦」。於是我們有個「成本效益分析」。 成本效益分析多數時候是有意義的,但面對生命時它將會受到的質疑。幾個成本效益分析的例子: 焑草公司對捷克販售菸品的說帖: 成本:菸癮者的醫療支出 效益:菸品稅收、省下菸癮者早逝的老年住屋、省下菸癮者早逝的老年金、省下菸癮者老年的醫療費用 福特汽車因為將油箱置於後座,容易在追撞時釀成大禍的辯駁: 成本:安全板 效益:標價後的人命 「成本效益分析」讓人質疑的是人命到底能不能用金錢衡量?即便人命可以用金錢衡量,那是否意味著,少數人就必須為多數人而犧牲?再一個例子: 古羅馬時代,會將一個基督徒丟到競技場,讓群眾享受其被獅子吞下去的快感。 成本:一個基督徒的生命 效益:所有觀眾的快感 邊沁的功利主會受到以下批評: 一、是否尊重少數的的權利?只為最多數人求利益? 二、加總利益、快樂都可以用金錢計算嗎? (1)是否有個統一計價的標準? (2)只有快樂和痛苦的差別?快樂有高低級嗎? 針對以上的質疑,密爾(John Stuart Mill)將邊沁的功利主義再人性化。他仍堅持功利是道德的唯一標準,但他加入了快樂是有高級和低級的差別,而只要你體驗過兩者,你自然會選擇那個屬於高級的快樂,你會欣賞、偏好那個高級的快樂。能夠讓人深入地思考的就是高級的快樂,這可能需要透過培養、教育。 密爾在其著作內提到: It is better to be a human being dissatisfied than a pig satisfied; better to be Socrates dissatisfied than a fool satisfied. 此外,也強調所有人的權利都必須公允、正義地考慮。換句話說,犧牲少數人的利益,就不算是密爾的功利主義,因為這並沒有考量到所有人的權利。 於此,問題在於何謂「權利」了!

我上《正義:選擇的自由》心得

相對於功利主義的正義,有另一種思惟的正義是「自由主義」的正義。密爾可說是自由主義的代表。每一個人都很重要,而加總每一個人的偏好來決定社會的偏好,恐怕不符合自由主義者的理想。自由主義者尊重每個人的權利,強調一個一個人的個體性,而這前提是每個人都具有自主支配的能力。 自由主義者認為政府不應該管太多,期待一個「小政府」。羅勃洛茲克(Rober Rozick)認為政府不應該作以下的事:一、家長式立法:例如:行車繫安全帶、騎車戴安全帽都屬於家長式立法;二、道德式立法:為了建立價值觀或「普世」的美德,例如:同性戀相關議題的立法等;三、財富再分配:自由主義認為這好比政府從富人那邊偷錢,來給窮人。然而,必要的東西,如:國防、警察、司法,仍是可以透過少數的稅收來支應,但不允許財富再分配。 財富再分配是自由主義較常被挑戰的部分。這也是最近你看到佔領華爾街的行動如火如荼的展開會令人深入思考的部份。自由主義認為,只看結果是不公允的,應該看其過程:一、富人的財富是如何獲得?是否為公平競爭而取得?二、這是大家都同意的過程嗎?這是自由市場?自由交易的過程嗎? 自由主義對於稅收,有以下的邏輯。稅收就是政府取走了他人的勞動成果,而取走他人的勞動成果,就和共產黨沒有兩樣,就是強迫勞動。因此,其邏輯如下:稅收→政府取走他人的勞動成果→政府強迫勞動(奴役)。 你可以找到許多理由來反對自由主義關於稅收的說法: 一、窮人更需要錢 二、稅收不是奴役,而是民主社會讓渡、賦予政府的權利 三、有錢人因為社會而成功,所以也應當回饋社會 四、有錢人只是運氣比較好 ……等 我們是否能夠自主支配自己,作自己的主人,是自由主義的前提。而一個無法讓自由主義持續運作的理由是我們活在這個社會裡,就無法自由支配自我。若我可以自由地支配自我,那麼當我不喜歡一個人,所以我殺害了一個人;然而,這個社會上仍有其它人,所以我們必須考慮其它人。也就是說,每個人並非是完全的自我支配的。因此,自由主義中,自我支配的前提是不成立。 以上是《第二講:選擇的自由》的心得筆記。 不可否認,自由主義是相當吸引「個人」的理想。我也是個愛好「自由」的人,但對於「自由」,我有個前提,那就是「自由以不侵犯他人自由為前提」。 以下為蔡元培的《自由與放縱》: 自由,美德也。若思想,若身體,若言論,若居處,若職業,若集會,無不有一自由之程度。若受外界之壓制而不及其度,則盡力以為之,雖流血亦所不顧,所謂「不自由,毋寧死」是也。然若過於其度而有愧於己,有害於人,則不復為自由,而謂之放縱。放縱者,自由之敵也。 人之思想不縛於宗教,不牽於俗尚,而一以良心為準,此真自由也。若偶有惡劣之思想,為良心所不許,而我故縱容之,使積漸擴張,而勢力遂駕於良心之上,則放縱之思想而已。飢而食,渴而飲,倦而眠,衛生之自由也。然使飲食不節,興寐無常,養成不良之習慣,則因放縱而轉有害於衛生矣。喜而歌,悲而哭,感情之自由也;然而「里有殯,不巷歌」,「寡婦不夜哭」,不敢放縱也。言論可以自由也,而或乃訐發陰私,指揮盜淫;居處可以自由也,而或於其間為危險之製造,作長夜之喧囂;職業可以自由也,而或乃造作偽品,販賣毒物;集會可以自由也,而或以流布迷信,恣行姦邪;諸如此類,皆逞一方面之自由,而不以他人之自由為界,皆放縱之咎也。 昔法國之大革命,爭自由也,吾人所崇拜也;然其時如羅伯士比及但敦之流,以過度之激烈,恣殺貴族,釀成恐怖時代,則由放縱而流於殘忍矣。近者英國婦女之爭選舉權,亦爭自由也,吾人所不敢菲薄也;然其脅迫之策,至於燒燬郵件,破壞美術品,則由放縱而流於粗暴矣。夫以自由之美德,而一涉放縱,則且流於粗暴或殘忍之行為而不覺,可不慎歟! 也為自由主義下了最好註腳。這並非「反自由」,而是提倡一個「有前提的自由」。

我上《正義:殺人的道德側面》心得

今天開始上哈佛的大學的開放式課程,課程是有關於正義(Justice)的,我以為是哲學系的課,後來發現麥克桑德(Michael Sndel)是政治學的老師,專門教授政治哲學。今天看完第一講,殺人的道德側面(The Moral of Murder),頗有心得,和大家分享: 麥克桑德說用一個火車事件先問問大家會殺一個人?或殺五個人?假設你是火車駕駛,不料刹車系統故障了,這時鐵道上有五個鐵道工人,你只要變換軌道,就可以使那五個鐵道工人免於死難。然而,變換後的軌道,將撞死另一個在另外一個鐵道上的工人。你如何選擇? 在這麼一個原則下,你可能會如此選擇:殺了一個人,以保全另外五個人的性命。這樣子的想法,可以歸類為是屬於邊沁的結果主義,或者功利主義。 當你現在變成器官移植的醫生後,你有五個病人,他們分別需要心、肝、脾、肺、腎等五個器官的移植。在沒有任何器官來源的情況下,你無計可施。這時有一個身體健康的人就在隔壁進行身體檢查。殺了這一個人,取出他的五個器官,就可以救活其它五個人了。在功利主義的指導下,你是否會作這樣的決定? 功利主義,根據邊沁的說法,就是「正確的選擇、公正的選擇,就是將功利最大化。」而「『功利』本身指得就是快樂和痛苦平衡後的結果。」人性本來就是趨吉避兇,所以功利主義就是要為最多的人求幸福。 然後,麥克桑德再講一個公案,一個真實發生的法律案例。有一艘在靠近好望角的海面上的船遇難了,船上四個人落難,只留下一個小船艇。四個人當中,有一個地位最低,而且也沒有家人、朋友的侍者,對航海知識也最為淺薄。在幾天餓肚子之後,實在沒有東西可以吃了,有人提議把那個侍者殺了?有人提議抽籤決定誰牲犧?但這些提議都是在那個侍者不知情的狀況下。最後,有兩個人殺了侍者。三個人就以這個侍者的血、肉維持生命,直到獲救。回到英國之後,活著的三個人裡,有兩個人是殺人兇手,另一個則控訴另外兩個人為殺人兇手。如果你是法官,到底這樣算不算犯了殺人罪? 如果在邊沁的功利主義指導下,死一個人以換取另外三個人活命,似乎是可以理解的。但控訴的一方並不是這麼認為。有三個辯駁的方向,也引導出三個問題。一、眾生都是平等,沒有誰的生命比誰的生命更重要或更不重要;二、缺乏正當的程序,侍者沒有參與提議過程,抽籤或許可以成為這當中的正當程序;三、如果侍者同意被殺,也就是自願受死,就沒有問題。引道出的三個問題即為:一、誰賦予這眾生平等的權利?二、程序正義?三、道德作用? 以上是這個麥克桑德的演講。在這個船上殺人事件來看,我絕對不是邊沁的功利主義,我會是那個控方,而且是那個堅持眾生都平等的那一個。不應該殺了任何人來成全其它人。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決定自己或他人是生或死的權利。不過這是殺人事件而言,其它事件再看看。我就把看完這些課程當作放假時的休閒好了!這樣比較不會有虛渡光陰的感覺。 下面為其演講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