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語言學

我讀鍾榮富《當代語言學概論》的〈音韻學〉:音韻理論、自主音段音韻理論、優選理論

音韻的描述可以透過線性的記錄,也可以透過多線式的架構。線性的記錄如下: A→B/C_A→B/_CA→B/C_DA→B/#_A→B/_# 表示為A在C之後、C之前、C和D之間、字首、字尾,應該唸為B。通常或用辨異徵性來表示語音。 而多線式的架構主要來自自主音段音韻理論(autosegmental phonology)。例如華語中的語助詞的聲母會和前一音節的韻尾相同,產生韻尾的展延,而這韻尾的展延,使語助詞[a]產生幽靈聲母(ghost onset),變可以透過多線式的架構來呈現。 優選理論(optimality theory)則將語言的表現提出限制,每個限制都可以違反,所有語音輸入之後,經過衍生器(generator)產生出侯選音後,再將侯選音送到評估區,依違反的限制層級和次數送出優選的語音。

我讀鍾榮富《當代語言學概論》的〈音韻學〉:辨異徵性

辨異徵性在發音部位有以下層次結構:一、喉音1、有聲2、送氣 二、喉上音 1、唇音 2、齒冠a、前b、-前 3、舌背a、高b、低c、後 在發音方法則有: 一、鼻音(氣流腔道)二、持續(氣流)三、響度(滑音、流音、鼻音)/阻擦音(摩擦音、塞擦音、塞音)四、邊音 凡具有相同辨異徵性的音段,則稱為自然類音(natural class)。透過辨異徵性和自然類音,可以用以解釋語言中音節現象的發生。辨異徵性可分為「可預測」和「不可預測」兩種。英語中,[p,t,k]若在音節最前面,一定要送氣;母音只要在鼻音前,就要鼻化。以上所述之可預測的徵性即為冗贅徵性(redundant features), 其造成徵性的變化,但不是整個音段的變化。

華語文教學的糾音:抓「最小配點」(minimal pairs)放「互補分布」(complementary distribution)(取自鍾榮富《當代語言學概論》的〈音韻學〉)

「音素」或「音段」是語音最基本的單位。音素有兩種,一是「音位」(phoneme),一是「非音位」(nonphonemic phone),「音位」指具有區別語義功能的音素;非音位性質的音素,則為某音位的同位音(allophone)或變體音(variatant)。 確立音位的方法之一可以透過「最小配對」(minimal pairs),指的是具有相同分布或位置的兩個音節,只有兩個音段的發音差異致使語義不同的配對。例如:「蹲/孫」為聲母差異形成的最小配對,因此其聲母即為華語中的兩個音位。因韻尾差異的「般/幫」和因母音差異的「堂/停/同」,都因此組成最小配點,而能夠從中找出華語的音位。音位因語言而異,一個音段在某語中是音位,但在其它語言可能只是不具區辨語義功能的音段。 互補分布(complementary distribution)則是在一個音段出現的環境,另一個音段絕不會出現。有時候互補分布會形成同位音(不具區辨語義功能,無法形成最小配對),會被認為是同位音的音段,必須含有同一區別性特徵,只有自然類音才可能是同位音。少數字音有不同唸法,但不具辨義作用,這是自由變體(free variant/ free variants);但若是系統性地一音多讀則是方言(dialect)而不是自由變體。

我讀鍾榮富《當代語言學概論》的〈語音結構〉

語音最小的單位稱為「音素」(phone),而我們透過語音符號去代表每一個音素,則稱為「音段」(segment)。聲帶的振動可以將語音分為「無聲」和「有聲」,在中國傳統聲韻學,將這稱為「清音」和「獨音」,可以手放在喉嚨的位置或將耳朵摀著,感覺耳膜是否有嗡嗡聲。若聲門全閉,則是喉塞音。 語言學使用「辨異徵性」(distinctive features),將語音做歸類,通常有發音部位和發音方法兩大類。 發音部位分有雙唇音、唇齒音、齒音、齒齦音、齒齦顎化音(齒顎音)、舌根音;發音方法則有塞音(氣流不持續)、摩擦音(氣流持續)、塞擦音(舌尖和上齒齦先閉合,使氣流受阻後逐漸釋放)、邊音(舌尖抵牙齦)和鼻音的。 關於子音,我們可以整理如下: 一、阻擦音:1、塞音(雙唇、齒齦、舌根)2、塞擦音(不捲舌、捲舌)3、摩擦音(唇間、齒間、齒齦、顎化) 二、響音:1、鼻音(唇音、齒齦音、舌根音)2、流音(邊音、非邊音)3、滑音(前音、後音)(不在核心位置) 關於母音的三個發音因素則為:舌位的高低、前後,以及唇形的展圓。五個標準母音中,三個最明顯能就是[i][a][u],其分別能夠展現最極端的位置分佈。透過五個標準母音,再進行舌位的移動,則能產生雙母音,華語中的雙母語,以[i]和[u]出發或結尾,共形成八個雙母音。 母音和子音稱為音段,以音段之外的語音現象,則稱「超音段」(suprasegements),例如重音(stress)和聲調(tone)等。重音和聲調都是以「音高」進行區辨,全世界的語言可以依「重音」和「聲調」分為兩類,英語、德語、西班牙語,則為重音語言;華語、越南語、泰國語則為聲調語言。重音是用以比較兩個或以上的音節之間的相對音高;聲調則是每一音節中的絕對音高。

我讀謝國平《語言學概論》的〈語用學〉:適當條件、間接語言行為原則、交談合作原則

關於語用現象的描述和解釋方法,主要有「適當條件」(felicity conditions)、「間接語言行為原則」和「交談合作原則」(cooperative principle)。以「說話者對聽者『承諾』做A這件事」為例,其適當條件包括:初步條件(preparatory condition,說話者具有A的能力,而聽者希望說話者做A)、誠意條件(sincerity condition,說話者打算做A)、命題內容條件(propositional content condition,說話者「敘述」他將要做的事A)、必要條件(essential condition,說這句話算是說話者負起做A的義務/責任)。 而「請求」的「適當條件」也可以從四個條件來解釋:初步條件(聽者有做A這件事)、誠意條件(說話者希望聽者做A)、命題內容條件(說話者「敘述」聽者將要做的事A)、必要條件(說這句話算是說話者試圖使聽者做A)。 「間接語言行為原則」:當說話者以陳述句或問句來「陳述」或「詢問」一件事時,該「陳述」或「詢問」在當時的情況下並不適當,但卻又是說話者所做的唯一語言行為,聽者就應該推斷該「陳述」或「詢問」構成另外一些「非表意行為」。 「交談合作原則」下,說話者會盡力尊守「交談準則」(conversational maxims):量的準則(提供足夠資料,不必多於也不能少於當時交談情況的需要)、質的準則(提供的資料要真實,亦即是不是要說出你自己認為是假的或不足信的事)、關係的準則(提供的資料要與正在進行中的交談目的有關)、方式的準則(說話時要清楚,避免模稜兩可的說法,避免不必要的冗語贅詞,要有條理)。

我讀謝國平《語言學概論》的〈語用學〉:語言行為的種類、方式及其它語用現象

  說話時,包括了好幾種行為,最其本的是發出聲音或說出句子的行為(utterance acts);而句子表達語意,是一種基本的「表意行為」(locutionary acts);說話後,除了表達語意外,還利用語句達成某些功能,則是「語言行為」(speech acts)。不同語境(context)會影響我們對語意的解釋,因此「語言行為」在「語用學」(pragmatics)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語言行為的種類可以分為四類:發聲/說話行為(utterance acts)、非表意行為(illocutionary acts)、遂行行為(perlocutionary acts)以及命題行為(propositional acts)。「發聲/說話行為」僅是說話的生理行為,不具溝通性質;「非表意行為」則在句子本身說完之後,行為就達成了(an act performed in saying something),例如:證婚、宣判、命令;「遂行行為」則是說了話後達成了某種行為的效果為條件(acts performed by saying something),這包括說服、恐嚇、欺騙、啟發…等,重點在於說話行為對聽者所產生的效果;「命題行為」是指以名稱對人或事物加以指稱(refer),然後對這人或事物加以敘述(predicate)的行為。 對於語言行為的研究,有幾個可以區分的角度,可以從「字面語意」(literal)和「直接/間接」(direct/indirect)兩個角度,其正好構成四種可能性。屬於「字面語意」時,說話者所表達的和「字面語意」一致;而「非字面語意」則相反,例如:諷刺。「直接」的語言行為,如以「詢問」的方式達到「詢問」的行為;反之,以「詢問」的方式來進行「請求」或建議,則是「間接」。 其它語用現像還包括「語用的前設」(pragmatic presupposition)、「指示功能」(deixis)、「交談的含意」(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 impliction)。「前設」在語意學中,重視句義的真值和合法度;在語用學中,則關心說話者對語境的前設想法,以及句子在語境中的恰當程度。「指示功能」,則是說某些語詞的語意完全依說話時的實際情況而定,這包括「人稱的指示」、「時間的指示」和「地方的指示」。「交談的含意」則例如: 問:你的書在哪裡?答:也語在書包裡,也許方裡的桌子上。含意:答話者不知道書在哪裡。 如此即為在正常的交談情況下正常的含意(雙方真心合作地在交談)。

我讀謝國平《語言學概論》的〈語意學〉:語意的共同特性(同義、多義、前設、意義與指涉))

  討論語意的共同特性時,我們可以有同義、多義、前設、意義與指涉、變形語法中的語意部門幾個子題。關於語言的同義現象可分為「詞項同義」(同義詞)和「詞組同義」(比詞大的成分,稱為詞組)。 詞項同義可以透過語意成分分析來界定,不過同義詞的問題並不是只作簡單的語意成分分析就可說明的。「朋友」,「朋」和「友」看起來意義相同,看似「同義複詞」,但若看古漢語,「朋」也作為貨幣的單位,所以在訓詁學來看,「朋」的所具有的語意成分,是大於於「友」的語意成分。 而詞組同義則為兩個詞組可以互相釋義。例如: 張三是一位素食者。張三不吃肉。 以上兩句即為互相釋義,但不是同義的句子。可以互相解釋但所使用的詞項不同。 「我打一個電話給老吳。」「我掛個電話給老吳。」 以上兩句詞項不同,意思卻完全一樣。 張三看見李四。李四看見張三。 以上兩句詞項相同,詞序(或語序)不同,意思也不一樣。 「我打開門。」「我把門打開。」 詞序不同,意思相同。 「我送給張三一朵花。」「我送一朵花給張三。」 詞序不同,意思相同。 關於詞組同義的情況,我們可以找出許多組合。然而,語言傳遞時是有焦點的。所謂「同義」是在語意訊息傳遞的部份,不去考慮焦點。 語意的共同性質「多義」則是一個詞語或詞組含有一個以上的語意。例如: 「訪問美國的朋友。」 它可以是名詞組,也可以是動詞組。 「這個人任何人都不相信。」 「They are visiting firemen.」 「你們五個一組。」 「教案」:教學方案或計畫;基督徒與我國民眾發生交涉的案件;教室裡給教師用的桌子。 我要好好地「教訓」他。 「快樂的敵人」 所幸,語言在使用時一定有其語境,有了語境的限制,句子通常不會有多義現象。 通常我們說出一句話之後,除了字面所表達的意義外,字面外還有前設(presupposition),指的是在字面意義之外還有的語意,這是句子的真值(true value)。例如: 「連愛因斯坦都會解這個方程式。」 前設包括: 有愛因斯坦這個人。有一個本句所提及的方程式。這個方程式不很難。愛因斯坦不善於解方程式。 結構形式雖然符合句法,但我們覺得這句子不真實,不應該存在。 在個別詞項也會有前設的含意。例如:事實動詞,包括知道、發現、後悔、忘記,後面接的補語子句必須屬實;非事實動詞,包括:相信、以為、希望、主張,所帶的補語子句則不一定要成立。例如: 「他知道巴黎是法國的首都。」「他以為巴黎是法國的首都。」*「他知道馬賽是法國的首都。」「他以為馬賽是法國的首都。」*「他不知道馬賽是法國的首都。」 將原句否定以後,其「非字面語意」除了「前設」(「意含」)外,詞項本身也可能有的「含意」。「非字面語意」,也包括字面推斷出來的「隱喻」。「非字面語意」是人類語言很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機器翻譯的困難。 語意究意是語詞的「意義」(內指涉、理義、sense)或是其所指的事物「指涉」(外指涉、reference)呢?例如:「國父」指涉的是「國父」這個人,而「意義」是「國父」所代表的概念。「woodhouse」其意義是木屋,但其指涉的是賣精品的地方。「蚱蜢」其意義是昆蟲,但其指涉的是火鍋店。 有時候看似矛盾的詞組,實際上是有存在意義的。例如: 「明亮的暗房」「冷熱狗」「舊的新聞」 以上,「同義」、「多義」、「前設」和「意義與指涉」都是語意學的重要課題。然這聚焦於語句及詞組的「真值」,但這已經不太具吸引力,許多學者轉向較新、來自哲學邏輯的「語用」。

我讀謝國平《語言學概論》的〈語意學〉:語意成分

  語意學是對於「意義」的研究。研究的是語詞、句子等的意義。換言之,是對詞語句子等的意義進行的研的一門學科。研究目的在於了解母語使用者如何從語句獲得其正確的語意。有些句子,表面上符合句法結構,但母語使用者仍覺得這是怪怪的句子。例如: 「連愛因斯坦都會解這個方程式。」 在這個句子背後有兩個前提:一、這個方程式不難;二、愛因斯坦不善於解方程式。母語使用者就會覺得這個句子怪怪的。透過語句形式而能提供給母語使用者的語意即為語意學研究的範疇。「連…都會…」,母語使用者可以正確運用。 語音會透過辨音成份來對語音進行分析,歸納起來也不會十幾、二十個;把類似的概念放到詞彙意義來看,在語意學中有「語意成分」。水餃、包子、煎包、鍋貼可能具有相同的語意成分,都是「有餡的麵類食品」,因此我們需要更多語意成分以作為區辨。例如:製作過程或外形。 語意的最小單位?詞是由許多語意成分(semantic feature)的組合;從這個看法為出發點的分析即為「成分分析」(又稱義素分析)。將詞細分成語意成分,因為其包含好些語意的要素。 「王老五」和「白馬王子」都同時具有「有生命」、「人類」、「男性」、「未婚」的成份,但「白馬王子」可能還會包括「多金」、「英俊」…等。「王老五」和「白馬王子」有相同的語意成份,但還是有後面未能羅列的,因此對於詞的「完整意義」只是一種理想。究竟語意成分的總數應該有多少,並無定論。語意成分足以區別含有一些相同語意成分的意近語詞即可。 透過語意成分的方陣圖,可以將詞分辨。 語意分析將給詞語的詞義提供一個更精細的描述方式。再將詞項作「成分分析」,可描述不少語言的共存限制。例如: 「王老五有五個小孩。」「永澤是滕木心目中的白馬王子。」 句法合格,但並非社會主流能夠理解的語意。因為生養子女的情況,不會發生在王老五身上;因為永澤和滕木的性別應該相反才是社會主流理解的語意。沒有違反「共存限制」的句子才會被母語者認為是合法的句子。 幾乎是所有詞項的語意成分分析中都存在的語意成分即稱為「語意標記」,而語意標記外,能夠分辨某一詞項個別語,特別是能分別詞的多義現象的語意成分稱為「語意要素」(distinguisher)。例如:英語的bachelor,它可以是學士、單身漢和年輕的武士。其共同的語意標記包括:名詞、會動的、人類,再用不一樣的語意成分再去區辨;華語的「女」,在不同時期、文章,也可以先透過屬人、雄性等語意標記,再透過其它不一樣的語意成分加以區辨。 語意成分分析,是否存在心理上的真實性?語言學家從兒童習得語言的過程中,發現兒童會從可以區分大類的先學習到,再從小類進行區分。例如,幼兒把人區分為三個大區塊,爸爸樣樣、媽媽樣樣、小孩孩;再來,爸爸樣樣再分年長和年紀相仿的,就有爺爺和叔叔、伯伯。在小孩孩裡頭有年紀大的,和年紀小的,也再發生男孩和女孩。

我讀謝國平《語言學概論》的〈句法學〉:變形的種類

  變形語法裡頭,除了詞組律外,還有刪略、加插、代換和移位四種變形。一、刪略(deletion): 基底結構中的成分予以刪除,所以在表面形式上是也被刪略,但語意不會改變語意。刪略變形有兩類:一、固定刪略(constant deletion);二、指稱相同刪略(identity deletion)。 二、加插變形(insertion): 原先不在基底結構的詞項,但變形後加插於表面結構。加插的詞項是無語意的,否則就會改變語意。例如: It is raining.There is a book on the table. it和there的加插,都是屬於沒有語意,但存在於表面結構的加插。 三、代換變形(substitution rules): 以一詞組代替另一個指稱相同的詞組。英語中的myself等反身代名詞就是代換變形。將同指稱的成分代換。 四、移位變形(movement transformation): 將詞組從原來的位置移到另一個位置。 變形律之間在運用上也有次序的關係,例如:關於「反身代名詞變形」和「祈使句的刪略變形」兩個變形條件同時滿足時,應該前者為優先。例如: 你好好照顧(你)自己。好好照顧(你)自己。*好好照顧你。 變形句法學理論開始分化。標準理論主張變形不改變語意;衍生語意學,則認為語意是句法的中心,語意的解釋並不取決於由詞組律衍生的句法上的深層結構;格變語法或稱格位語法,將語句中的名詞組都賦予格位,將其視作含有好些與動詞存有一定語意上的格位關係。

我讀謝國平《語言學概論》的〈句法學〉:句法規律、變形語法(詞組律、變形律、共存限制)

  語言學家試圖將內在的語言能力描述出來,即透過「句法規律」加以描述。句法學的存在,前提是句子有結構,依一定規律組成。句法規律,例如:「動作的主事者必須置於表示該動作的動詞之前」 規律是無形的、內在的規律,是內在的語言能力。語言學家則透過種種的句法規律來描寫這樣子的能力。句法規律主要透過詞組律和變形律。詞組律和變形律都是變形語法(全稱變形衍生語法(transformational grammar))的內容。語言學家對語法研究時,都是描述代表內在的語言能力的語法規律為主,希望了解內在的語言能和人的心智。喬姆斯基曾說過:「語言是展現人類心智的鏡子。」 為什麼用詞組律去描寫語言能力?語言學家想用少數的規律將多數的語言給描述出來;從語言學習的角度來看,即可以執簡○繁。 華語的詞組律: S→NP VP NP→(Number Measure)NNP→SNP→NP S穿著紅衣服的女孩子來了。 VP→V(NP)(NP)VP→V(NP)(S) 也有語法學家模仿化學式價數計法,將動詞(V)計價。如:「來」,只和一個發生關連有一價;「疼愛」,要有兩個NP發生關連則;和施受相關的「送」、「給」則有三個NP發生關連,則為三價動詞。 爺爺(NP)叫阿宏去買魚(VP)。爺爺(NP)叫(V)阿宏去買魚(S)。 「阿宏」具有賓語和主語的功能。 以上為華語的詞組律。 詞組律是一種改寫律,將語言的成份進行改寫,每次只改寫一個符號,不能刪略符號,也不能將符號順序對調。 詞組律能夠執簡御繁,但有些句子可能不是詞組律可以直接寫出來,於是又有了「變形律」(transformational rule)。以英語為例,「give up」這樣子的雙字動詞,賓語可以出現在前面和後面,不容易用詞組律來描述。於是用變形律去告訴語言使用者;華語中,則有強調賓語的時候而將賓語提前,也要透過變形律來描述;又如祈使句中,主語(句首的名詞組)不出現,則是透過祈使句刪略變形。 我吩咐他洗碗。我答應他洗碗。 表面形式一樣,然而基底結構不一樣。其都是透過「指稱相同名詞組刪略變形」,而將「我」和「他」刪略。 透過「詞組律」或微調的「變形律」,形式上符合句法的規律,但仍然有些句子對母語者而言仍是怪怪的。可能是因為「共存限制」使然,這可以從語法成分和語意成分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