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元(argument)的存在,是為了使謂語(predicate)能夠完整地被表達,因此也有人把論元視為一種補語(complement)。這裡所說的謂語,不是把句子分成兩個部份:主語和謂語。這裡的謂語指的是句子裡頭的主要動詞以及隨著主要動詞出現的成分,也就是論元。句法的論元和語義的論元有時候不一定能夠對應產生,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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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vampire chase the gh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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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vampire was chased by the ghost.
A句的句法的論元vampire和ghost依序分別是主格(subject)和受格(object),對應到語義的論元則是施事(agent)和受事(patient);B句的句法論元順序同A句,但是語義的論元vampire則變成受事,ghost就變成施事了。為了把表層結構(surface structure)的句法論元和深層結構(deep structure)的語義論元分開,我們就使用格語法(case grammar)去專門討論在深層結構下的論旨角色(thematic roles)。
本文將就袁毓林(2002)的《論元角色的層級關係和語義特徵》以及鄧守信和陳俊光的格語法進一步地歸納並加以評價,希望對華語教學工作有所啟示。
袁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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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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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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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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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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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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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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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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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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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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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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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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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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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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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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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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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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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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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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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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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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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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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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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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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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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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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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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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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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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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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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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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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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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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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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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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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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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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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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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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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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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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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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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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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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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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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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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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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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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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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系統最大的差別在於袁毓林在核心和外圍之外,另外提出的「超級論元」(super argument),超級論元被認為是由謂詞性成分充當的論元。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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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迫使小剛逃離家鄉。
在超級論元的解釋下,「小剛逃離家鄉」這個主謂結構是「迫使」的謂詞性成分的論元,即超級論元。同樣的句子,若從格語法來解析的話,「他們」是施事、「小剛」是受事,「家鄉」則是源點,同時我們可以把「逃離」視為介詞的格標,正如:從、自、跟2一樣。
述賓結構的時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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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認為這事不賴小王。
「這事不賴小王」同樣整個被歸於超級論元。但是在格語法的架構下,「大家」是施事、「這事」是受事,「小王」就是對象了。在袁毓林的系統下,主謂結構和述賓結構都被視為超級論元,但是語義的論元都被忽略。換句話說,因為超級論元的產生,為了遷就句法的論元,所以語義的論元就被犧牲了。超級論元使得深層結構和表層結構的應該清楚的關係界線更複雜、更模糊了。
另外一個差別就是袁毓林的主事(theme)、系事(relevant)、範圍(range)和結果(res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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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長了一個痂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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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趙是倉庫保管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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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西瓜賣三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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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給我織了一件毛衣。
在E、F、G、H四句中的「痂子」、「創庫保管圓」、「三塊錢」和「一件毛衣」分別就是袁毓林文章裡頭的主事、系事、範圍和結果。然而,格語法的範圍卻是完整包括主事、系事和範圍。以格語法重新檢視這三句的話,他們通通可以被包括在範圍裡頭。格語法的範圍可以包括「同源賓語」和「經動作產生的東西」。F和G都是屬於同源賓語裡頭能夠說明動詞內容的範圍;而E和H則是動作所產生的東西,是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通通可以被視為範圍。
同樣的,H句在袁毓林的架構下分析,「一件毛衣」會被歸屬結果,被視為外圍論元;而格語法會將之視為範圍,屬於核心格。此外,袁毓林會把H句中的「我」視為與事(dative),屬於核心論元;而格語法則會把「我」視為終點,屬於周圍格。兩個系統還有一個差別就是袁毓林分有感事(sentient)和受事(patient),而格語法都以受事統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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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認識李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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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陳吃了一個蘋果。
I句的「李校長」和J句的「一個蘋果」分在袁毓林的分析,分屬於感事和受事,感事指的是非自主的感知,受事指的是受影響的事物;而格語法的受事則包括非自主和受影響兩個語義,例如「我喜歡上他」和「我感冒了」兩句中的「我」都屬於非自主和受影響的論元,所以都會被視為是受事。同樣的,袁毓林的工具(instrument)和材料(material)在格語法裡頭,也都被統攝為工具。
在進行「論元」和「格語法」的討論時,我們知道表層結構的句法論元和深層結構的語義論元必須分開討論。而袁毓林的超級論元使得這個必須分開討論的兩個層次變得糾結不清,相形之下鄧守信和陳俊光的格語法系統既符合學理上對於句法論元和語義論元的分離,也呼應菲爾墨(Charles J. Fillmore)提出格語法以對轉換生成語法的補充(Transformational-generative grammar)。格語法同時歸納、整理、精簡語義論元項目,不論對對於學理上的研究或華語教學實務上的應用,都具有很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