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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無止盡的織下去:學會放下

影片中的女主角看到不斷變長的圍巾,於是手也停不下來、不斷地編織。織毛線進入了一個永無止盡的循環,好像一段不忍割捨又盲目的情感;也好像研究生投入三年、五年的論文,等待著我們用剪刀的時刻,剪刀的使用可能是畢業證書的取得也可能是休學申請書的遞件;也好像頂新國際集團,一個夠大、夠有錢的集團,為了營利不斷地編織下去、編織下去,直到這個企業的名聲毀於一旦,也把自己丟到無底洞去了。它讓我們反省生活中,是不是有什麼放不下的東西? 有些人放不下愛情、有些人放不下親情(父母、小孩)、有些人放不下過去而活在懊悔中、有些人想把事情做好而顯得雞蛋裡挑骨頭而龜毛、有些人放不下學業成績、有些人放不下金錢就像織圍巾一樣多多益善。名利、人際關係、網路、外貌、友情……等,有太多生活裡讓人放不下的東西。 關於外貌,有一個故事是這麼說的:有一個相當漂亮的美女時常感到困擾,感到困擾的原因來自於是因為自己長得太美了!無時無刻都有排隊的人龍要和他約會、追求。這一天,美女來到禪師面前,向禪師詢問:「我太漂亮了!我放不下我的美貌,我該怎麼辦?」禪師二話不說,水瓢舀起水來就向美女澆去。美女當下頓悟貌稱:「禪師就是要我『心如止水』,我懂了!我懂了!」禪師接著說:「善哉!善哉!我是要你把妝卸了!」 這學期,我們將向六祖大師學習,希望可以從《六祖壇經》之中,找到答案。

我聽《移民華語的人文與風華》

如果回顧英語教學的發展,你會發展克萊伸(Krashen)的「第二語言習得」或「可理解的語言輸入」等第二語言教學理論來自於美國這樣的「移民」國家。當時,克萊伸也是研究華人在美國的第二代學習英語而提出這些理論。這不只是在美國。全世界的第二語言教學,都從移民的語言教學開始。非洲因為戰爭變成難民的人,移民到澳洲去,澳洲的第二語言教學就從這些人開始。土耳其人,被認為是突厥的後代,曾往德國、北歐遷移,後又往匈牙利、芬蘭,德語和芬蘭語作為第二語言的教學。 如果我們只是將其它語言作為第二語言的教學拿來當作華語作為第二語言的教學,那無疑是方便的「拿來主義」的實踐者。之前,陳品老師說我國第一本對外華語的教科書是在元朝的時候所著作的;而這次鍾鎮城老師認為我國對外華語教學的歷史,最遠可以溯及唐朝,那時有安西(大)都護府,負責中亞事務,並有華語教學。有人說,李白是吉爾吉斯人,那他肯定也是得受了華語教育才能寫出「床前明月光」。 目前在台灣,也有來自各國的移民,主要來自東南亞。這這些東南亞的移民若長期在台灣生活,或日後往澳門、香港、新加坡工作,學習華語對這些新移民而言,就成了往上流動的最佳途徑了。經由鍾鎮城老師較寬的估計,每年台灣約莫接受四萬名國際學生(二○一二年,越南學生最多)、四十萬名的產業移工以及四十萬名的婚姻移民。 移民可以提供建立華語作為第二語言教學的理論,但鍾鎮城老師發現在台灣對於新移民的研究往往是社會學或教育學引領風騷。於是,鍾鎮城老師成立研究室和來去華語學會,並和新學林出版社交涉,也和政府部門如教育部的教育研究院(知識的合法性,例如:死人或偉人才能被編入教材)和經濟部的資策會(來去華語一百句數位平台)往來。 在我看來,許許多多人對華語教學的熱情,透過不同的研究取向,遲早華語教學作為學科發展,在百家爭鳴的氣氛下,將使更多人投入研究而使其成果豐碩。

我上《正義:這是我的土地》心得

洛克的天賦人權是耳熟能詳的論述,但這是國中或高中時,讀西方歷史背下來的句子。一般人大概很少有機會去詳實地認識它。我把哈佛大學的開放課程《正義:這是屬於我的土地》的心得筆記分享如下,這一集是關於洛克的自然權利和同意說: 在還沒有政府之前,人們都處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自然而然地就擁有財產權、生命權、自由權,這是上帝(God,或譯作「上天」以避免落入爭論上帝是否存在的問題。)所賦予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法讓渡或放棄這些權利。其中,財產權是洛克最有創意的發想,任何自然物只要經過人類的加工,投入自己的勞力,就能使之成為私有財產。長在樹上的果子,只要摘下來了,就是屬於自己的財產;獵動物、打魚,一以視之。那麼,經過人力勞動後,使「土地」有了馬鈴薯或者讓土地更肥沃,是不是土地就屬於個人呢?洛克有個但書,這必須是在土地有「足夠多、足夠好」,並能滿足所有人的條件下,才成立。 在自然狀態下,有套「自然法」。自然狀態下,沒有法官、沒有警察,每個人都是執法者。如果有人偷了你的財產,你可能會去殺害他、懲罰他,就像你去殺了一頭獅子或小蟲一樣。於此,你擁有財產權、生命權、自由權,但你卻不是安心地享有這些權利的。於是,你「同意」進入社會,讓多數人建立政府。即便多數人,也無法侵犯少數人的權利,這樣就符合洛克所說的「合法政府」。合法政府必須尊重每個人的生命權、財產權、自由權,然而何謂「尊重每個人的生命權、財產權、自由權」卻是也由政府規定。顯然政府是萬能、專制的。洛克對此又有但書了,政府無法對特定人進行執法,換句話說不能只對比爾蓋茲徵稅。所有動作如徵稅或徵兵都必須透過明文規定或正當程序。 從「天賦人權」出發,洛克和「自由主義」站在一起」。然而,除了「擁有」權利外,權利不可剝奪,也不能「放棄」;此外,來多數人而到底有多大的權力來決定少數人的權利?若經過程序如投票或立法,是否意謂著絕對的權力?所有侵犯的動作,透過「程序」後,就不再稱為侵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