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限制政府的權力?在《正義:這是我的土地》裡,關於財產權、關於徵稅的課程裡,我們知道,這必須是在合法、不專制的政府透過程序來徵稅。那麼生命權或徵兵又是怎麼樣的呢?
為了進入社會,我們必須承擔責任。現在政府需要人去打仗,你會冒著生命危險,這悠關你的生命權。政府有權徵兵嗎?根據洛克的說法:一個中士可以叫一個小兵上場去打仗,甚至可以殺了一個不服從命令的兵。但這都是在中士不專制的前提下,所以不專制是很重要的一個前提。
美國內戰時期,關於政府招募兵,美國有以下思考策略:
一、增加工資和福利,以吸引人參軍
二、強制徵兵(透過抽籤)
三、外包,透過傭兵去打仗
後來美國採用了(一)和(二)混合的方式,也就是先以抽籤,強制徵兵,如果你不想當兵,你可以僱人為你去打戰。
這引發了一些質疑:
一、這可隱含了「強迫」的因素,因為市場產生不公平的兵役分配,使有錢的人不在乎花錢僱傭一個沒有錢的人去當兵。
二、打仗是關乎愛國精神、公民義務,不該由市場機制分配,哪怕是外包傭兵。
這些質疑讓我們再思考,究竟是什麼樣不平等的因素或環境權,使人出賣自己的生命權?為國家打仗的公民義務其來有自?從哪裡來?
我們再來看看男人的精子和女人的卵子。精子和卵子是否能夠買賣
捐卵者,加條件, 5萬美金
一個加州的精子銀行,它的精子不凡 cryobank
金髮、酒窩、褐眼
精卵可以買賣嗎?一個案例引人思考。一個女性和一個不孕的夫婦簽下合約,願意用自己的卵子和不孕夫婦的老公的精子受孕,在生下小孩子之後,將小孩子給予這對夫婦,然後得到酬勞。結果這位在女性生下小孩之後反悔了,告上法院。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如何裁決?你認為這個合約是否有義務屢行?
法院最後判決,這個女性不需要屢行合約,而且可以保有小孩。主要原因有兩個:
一、雖然這個合約是在兩造同意的情況下簽署的,但仍有瑕疵。因為這女性沒有意識到,在懷孕的過程中,她會如何對這個生命體產生愛戀。這是「不知情」的同意(tained consent)。
二、從女性剝奪小孩子的行為是沒有人性的。
我們總是認為「同意」在權利的妥協過程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但是在洛克的「同意」中,有兩個情況下,「同意」是不成立的。在受壓迫的情況下和不知情的情況下,「同意」都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