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正義:謊言》心得

Contract
責任(duty)和自主(autonomy)看似背道而馳,康德如何將這兩個概念連結?康德認為,以責任之名去執行的行動才算是自主的,因為這不是外界強加給你的,是你自己給自己的。我遵守我自己給自己定下的規則。那麼,這個我自己給自己定下的規則,和張三、李四給自己定下的規則一樣嗎?康德認為,道德具有普遍性,超越個人差異,來自於「理性」,而「理性」主導「意志」,使人們選擇一樣的道德,這就是「定言命令」(這個很複雜,見僱傭槍手)。道德不是經驗主義,不是科學能決定。科學無法得出道德事實。

康德的書中有個著名的例子:「門口的謀殺者」。殺手要殺你的朋友,你的朋友正躲在你的家裡,現在殺手到你家門口了,問你:「你的朋友在家嗎?」如果你因為害怕你的朋友被殺而說謊,你考慮了後果,那麼你就成了結果論者或功利主利了,這就不符合康德所說的「道德」了。
為了滿足康德的「道德」,我們對此一故事中產生的糾結在於「完全的謊言」或「誤導的真相(evasion)」。「完全的謊言」是絕對不滿足康德的道德的,但它可以救了你的朋友;但「誤導的真相」是否滿足康德的道德呢?我的動機是「說實話」,所以我謹慎地措詞,至於會不會被誤導就不是自己能夠控制的了。這個「誤導的真相」又和「善意的謊言」不一樣。對康德而言,善意的謊言是有目的的。
接著,是「契約」。
正義的法律產生於社會契約,但這社會契約並非真實存在,也沒有每個人聚在一起討論。在康德看來,不是每個人都加入討論就是一個「正義」的社會契約,因為不同的人代表著價值觀、利益…等。那麼,社會契約如何正義?
約翰羅斯(John Rawls)有正義論,提出了「正義」的原則,正好可以支應康德。每個人有不可可侵犯的權利,不被社會福利所凌架的權利。正義的原則透過「無知的面紗」(veil of ignorence)在每個人都不清楚彼此具體生活方式的情況下,地位平等的情況下,就有可能實現正義的社會契約了。
虛擬的「社會契約」和真實的「實際契約」,何者具有道德力量?憲法這個真實的「實際契約」,曾經同意奴隸制,你說這是正義嗎?
彼此都同意的「契約」是否就滿足正義?契約是自願性,彼此同意的,也就是它是「自主」的。而且,它是「互惠互利」的。因此「契約」得道德力量來自於「自主」和「互惠互利」,基於「同意」和「受益」的。
「契約」對於道德的束縛似乎有很強的力量。思考以下問題:兩人結婚之後,你的另一半違犯或沒有達成契約。情況一:你的另一半,在結婚二十年之後,和第三者有一腿;情況二:你的另一半,在新婚蜜月的時候,無法滿足你的需求。你對契約該如何處理?
各方勢力不均、互惠理念無法實現、各方知識有落差時,契約就會遇到類似上面的問題。只有在自律且「互惠不受外界影響」下的假想的社會契約,就能夠創造平等,實現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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