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斯(Rawls)認為「分配的正義」的立論有以下兩點:一、人們都不願意冒著成為少數,成為被壓迫的那一群。因此,我們都不會願意用我們的基本權利,例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去交換經濟權利。二、差異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公平是隨機(orbitary)的,我們無法知道自己會在有錢或沒錢的家庭,健康或不健康的人生。因此,提出差異原則,重點在於考慮弱勢者是否能夠獲利。
這此進程可以分解如下:
一、從世襲解放(libertarian)→自由市場(free market system)
因為這只對出生在好家庭的人有利
二、從實力導向(meritocractic)→機會公平的體系(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這仍只對最後取得勝利的人有利
三、勝利(egalitarian)→羅斯的差異原則(Rawls’s difference priciple)
在仍有差異的結果下,進行正義的分配,因較好運的人有義務提升弱勢者的生活。
反對羅斯的差異原則的,有以下理由:
一、社會進步的誘因怎麼辦?稅收,應該是在評估誘因後才執行。這是考量底層人民的誘因。社會中的贏家,利用天賦幫助弱勢者。同時,是不會危及弱勢的誘因。
二、那工作努力的人怎麼辦?這是應得的嗎?努力和獲得有關嗎?和努力無關,和貢獻有關。一個強壯的工人和一個弱小的工人蓋出想同高度的牆,強壯的工人只要三個小時,弱小的工人卻要三天。這和努力有關?還是和貢獻有關?
三、自我擁有的原則?我們是否擁有自己時,我們可捍衛權利?羅斯反過來質疑我們是否擁有自己。
羅斯的「道德應得」和「合理期待」也是個令人注意的。「道德應得」指得是有技巧、能力的獲利,例如紅襪隊打贏球賽;「合理期待」則是透過機率,例如樂透獲得的利益。必須拿來進行「正義的分配」的是那些屬於合理期待的部份。同時,我們之所以能夠獲利,也是因為我們生活在一個珍視我們的才能的社會。我們所擁有的才能正好是社會所需要的。儘管你很會打官司、訴訟,但你若生活在狩獵的社會,那恐怕你也不會有重大的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