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讀David W. Carroll《Psychology of Language》的〈Linguistic Principles〉五

「語法」(grammar)一直是一個讓人不喜歡的詞,事實上語言學理論裡頭的「語法」概念和語言學習的「教學語法」(proper grammar)是只存在一點點兒的關係。不過,從語言學的角度,我們還是可以說「語法」就是個人對於語言知識的描述。

語言可以有無限的句子,而語法則是提供這無限句子的有限規則。我們怎麼評價這個語法的優劣呢?杭士基(Chomsky)認為有三個標準。第一個是「顯然適切」(observational adequacy),比方說我們知道在英語裡,pb不會同時出現這個規則,所以我們一看到pbort就知道這是亂寫的。如此這個規則能夠產生可接受的語言,那就符合這個標準備了。第二個是「描述適切」(descriptive adequacy),前一個標準讓我們知道什麼樣的句子是可以被接受的,這個標準進一步能夠描述兩個傳達相同語義的句子在不同的句法。第三個標準是「解釋適切」(explanatory adequacy),杭士基說我們可以有很大量描述適切的語法規則,而小孩子自小時侯受接受到的語言樣本中提取出語法,所以小孩子可以歸納出特定的語法,其透露這個內在的語言限制就使小孩子得到正確的語法。

民國四十年代,杭士基提出變形語法(transformational grammar)。

首先先對深層結構(deep structure)和表面結構(surface structure)作區分。前者是隱於句子下所傳達的意義,後者則是表面文字的排列、順序和發音。「Flying planes can be dangerous.」它在深層結構裡頭有兩個意思,一是開飛機這個動作很危險,另一個是會飛的飛機本身很危險,其深層結果就可以是「The act of flying planes can be dangerous」或「Plans that are flying can be dangerous」,這個我們就可以說它是深層結構的歧異(deep-structure ambiguity)。

另外,在表面結構上看起來一樣,但是深層結構卻不一定一樣的。

John is easy to please.
John is eager to please.

前一句,在深層結構裡,約翰是被取悅的人;後一句,約翰就成了取悅的人了。

我知道他會來。
我希望他會來。

表面上兩個句子結構一樣,但深層結構不一樣。前一句是單賓式,後一句是句補式。

再來,表面結構不一樣,但是深層結構所表達的意思卻是一樣的。例如英語的主動式和被動式和華語的把字句和被字句也能透過表面結構和深層結構的差別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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