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語和德語是兩個在語言結構上具有差異的語言,特別在格標記(case marking)方面。德語句子所提供的語法線索包括語序(word order)和格標記,這提供了使用德語的人辨視致使句(causative sentence)裡頭的施事(agents)和受事(patients)。
The dax mibbed the gazzer.
The toma mibbed.
The toma the gazzer mibbed.
在前面第一句和第二句中,我們都可以透過語序來對於句子中的名詞進行語義角色的指派,第一句是致使句,前者是施事,後者是受事;第二句則是唯一名詞進行唯一動作。但第三句,我們不禁會問是誰對誰做了mib這個動作?
在德語中,除了語序之外,還有什麼線索?德語還有主格和受格的區分,在陽性名詞的主格前會使用der前綴,而受格之前則以den前綴;在陰性名詞的主格和受格則都以die前綴。這比起英語只在代名詞作主格和受格的區分,有更多的線索。再來就是主詞和動詞的一致,如第三人稱動詞後綴s。最後,就是靠語義的動物性(animacy)作為線索。
貝特和馬惠尼(Bates & MacWhinney, 1987, 1989)就提出了競爭模型(competition model)以評估幼童如何對於不同語言的不同線索的習得提出解釋,同時當線索之間彼此衝突的時候,能夠來權衡哪個線索扮演較大的角色。為了把不同線索給量化,該模型有三個指標:線索量度(cue availability)、線索信度(cue reliability)和線索成本(cue cost)。線索量度就是頻率,線索信度就是在該語言中的一致性,線索成本則是線索的複雜度。例如在致使句中,語序和格標記都能夠提供施事和受事的辨視時,這就達到了一致性(coalitions)。以英語和義大利語小孩子為例,當我們設計實驗語料去破壞這一致性的時候,就可以發現英語的小孩仍以語序是否合語法的根據,而義大利語的小孩則以動物性作為判斷句子是否合語法的根據(Bates, 1984)。同樣的模型,還能檢驗希伯來語裡頭,小朋友主要依線索量度判斷句子合語法否,成人則依線索信度判斷。檢驗線索成本的研究較少,格標記可以視為當地線索(locas cues),因為它和名詞視為一個整體,而語序則是分散線索(distributed cues),因為它可能分佈在整個句子,對於人類的短期記憶有稍大的負擔。後者的複雜度,就比前者高。
這一個研究就是要透過新造動詞(novel verbs)去了解德語小孩對於德語習得時在語序和格標記的權重。該實驗所設計的語料有三大類,一類是格標記和語序都屬於典型的,也就是第一個名詞就是施事、第二個名詞就是受事,而且排除動物性的干擾並符合格標記;第二類是只存在格標記,而名詞出現的順序是先受事才施事,設計為讓語序和格標記是衝突;第三類是格標記模糊,只有語序唯一的線索。第四類則是熟悉的的動詞。其中,第二類這樣有衝突的是最難判斷的類型,也將會是說明德語習得最有力的證據。
研究先透過兒童指導言語(child-dricted speech)語料庫去計算其致使句中的線索量度、線索信度,再依線索量度和線索信度得到線索效度(cue vlidity)。接著透過演出理解任務(act-out comprehension)和手指指出的任務去得到受測者對於設計語料的判斷。
結果顯示在演出理解任務中,只有熟悉的動詞在兩歲7個月大的孩童中有統計上的顯著說能夠判別合語法否;但四歲10個月大的孩童中,除了第二類有衝突的語料外,其它三類都能有顯著。考量這是因為任務難易度使其表現受到限制。而手指指出的任務中,又多了七歲3個月大的嬰兒的組別,依序從兩歲7個月、四歲10個月到七歲3個月,在詞序的表現上是由低到高再到低,但格標記的表現則是陸續升高。這似乎說明人們預設的是以詞序作為語言理解,而透過外在環境(當然,也有可能是個體發展、成熟)而能夠以格標記來理解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