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讀Miriam Dittmar、Kirsten Abbot-Smith、Elena Lieven和Micheal Tomasello的《German Children’s Comprehension of Word Order and Case Marking in Causative Sentences》

英語和德語是兩個在語言結構上具有差異的語言,特別在格標記(case marking)方面。德語句子所提供的語法線索包括語序(word order)和格標記,這提供了使用德語的人辨視致使句(causative sentence)裡頭的施事(agents)和受事(patients)。

The dax mibbed the gazzer.
The toma mibbed.
The toma the gazzer mibbed.

在前面第一句和第二句中,我們都可以透過語序來對於句子中的名詞進行語義角色的指派,第一句是致使句,前者是施事,後者是受事;第二句則是唯一名詞進行唯一動作。但第三句,我們不禁會問是誰對誰做了mib這個動作?

在德語中,除了語序之外,還有什麼線索?德語還有主格和受格的區分,在陽性名詞的主格前會使用der前綴,而受格之前則以den前綴;在陰性名詞的主格和受格則都以die前綴。這比起英語只在代名詞作主格和受格的區分,有更多的線索。再來就是主詞和動詞的一致,如第三人稱動詞後綴s。最後,就是靠語義的動物性(animacy)作為線索。

貝特和馬惠尼(Bates & MacWhinney, 1987, 1989)就提出了競爭模型(competition model)以評估幼童如何對於不同語言的不同線索的習得提出解釋,同時當線索之間彼此衝突的時候,能夠來權衡哪個線索扮演較大的角色。為了把不同線索給量化,該模型有三個指標:線索量度(cue availability)、線索信度(cue reliability)和線索成本(cue cost)。線索量度就是頻率,線索信度就是在該語言中的一致性,線索成本則是線索的複雜度。例如在致使句中,語序和格標記都能夠提供施事和受事的辨視時,這就達到了一致性(coalitions)。以英語和義大利語小孩子為例,當我們設計實驗語料去破壞這一致性的時候,就可以發現英語的小孩仍以語序是否合語法的根據,而義大利語的小孩則以動物性作為判斷句子是否合語法的根據(Bates, 1984)。同樣的模型,還能檢驗希伯來語裡頭,小朋友主要依線索量度判斷句子合語法否,成人則依線索信度判斷。檢驗線索成本的研究較少,格標記可以視為當地線索(locas cues),因為它和名詞視為一個整體,而語序則是分散線索(distributed cues),因為它可能分佈在整個句子,對於人類的短期記憶有稍大的負擔。後者的複雜度,就比前者高。

這一個研究就是要透過新造動詞(novel verbs)去了解德語小孩對於德語習得時在語序和格標記的權重。該實驗所設計的語料有三大類,一類是格標記和語序都屬於典型的,也就是第一個名詞就是施事、第二個名詞就是受事,而且排除動物性的干擾並符合格標記;第二類是只存在格標記,而名詞出現的順序是先受事才施事,設計為讓語序和格標記是衝突;第三類是格標記模糊,只有語序唯一的線索。第四類則是熟悉的的動詞。其中,第二類這樣有衝突的是最難判斷的類型,也將會是說明德語習得最有力的證據。

研究先透過兒童指導言語(child-dricted speech)語料庫去計算其致使句中的線索量度、線索信度,再依線索量度和線索信度得到線索效度(cue vlidity)。接著透過演出理解任務(act-out comprehension)和手指指出的任務去得到受測者對於設計語料的判斷。

結果顯示在演出理解任務中,只有熟悉的動詞在兩歲7個月大的孩童中有統計上的顯著說能夠判別合語法否;但四歲10個月大的孩童中,除了第二類有衝突的語料外,其它三類都能有顯著。考量這是因為任務難易度使其表現受到限制。而手指指出的任務中,又多了七歲3個月大的嬰兒的組別,依序從兩歲7個月、四歲10個月到七歲3個月,在詞序的表現上是由低到高再到低,但格標記的表現則是陸續升高。這似乎說明人們預設的是以詞序作為語言理解,而透過外在環境(當然,也有可能是個體發展、成熟)而能夠以格標記來理解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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