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池鄉公所有一個農業(農經)課,就魚池鄉公所網頁所載,負責業務從推廣教育到家畜疾病防治,包山包海。魚池鄉公所推動魚池鄉觀光不遺餘力,十大經典農漁村當初也多虧了魚池鄉公所所以有如此成績。
但這不禁讓人思考,農會在魚池鄉所扮演的角色是什麼?農會不同於鄉公所的是,農會一開始是法人合作社,本來不屬官方組織,由農民自組信用社,設立的目的是為服務農民。而鄉公所則為民服務,而魚池鄉農民不在少數,因此設立農業(經)課有其必要。然而,為農民服務的過程中,農會和鄉公所有一個較不清楚的界限了。
我認為這是兩造能夠討論協商的地方。經費的分配、活動的支出或權責的劃分…等,都應該討論。哪些活動、計劃,可以獨立由農會或鄉公所完成;哪些需要通力合作,共同成就,那就共同協辦。如此人員能夠發揮最大的功能,小單位不會因為負擔龐大的業務也過勞生病,大單位不會因為權責過輕而閒置沒事,人盡其力,物盡其用。